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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了! 19岁少女835万期货账户爆仓!期货公司被判巨额赔偿!发生了什么?

imtoken钱包如果关网 2023-01-17 01:33:17

惊呆了! 19岁少女835万期货账户爆仓!期货公司被判巨额赔偿!发生了什么?

5月7日07:55关注金融界网站,确定不再关注此人?

本文来自:期货日报

停案震惊“期”

是保本理财还是期货投资?由于营业部工作人员的“利润保证”,期货公司最终被判巨额赔偿。原判被推翻后,本案迎来大反转。日前,法院公布了本案最新一审结果。

投资人称自己买了期货公司的存款理财,但持仓已满。

根据焦某某的描述,XX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反复询问她,当时她才19岁。这一次,他推销了XX期货公司的存款理财产品,并告诉焦某某,只要在XX期货公司开立期货投资账户,将钱存入XX期货公司账户,就可以获得年利率超过12%。并确保焦某某存款本金的安全。双方约定,在期货交易方面,XX期货公司必须按照焦某某的指示为焦某某进行期货交易,XX期货公司必须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应XX期货公司要求,焦某某将部分款项以保证金形式存入账户,焦某某以支票形式将另一部分款项交至XX期货公司营业网点, XX期货公司向焦某某开具了资金存单。两部分合计8,352,495元,由XX期货公司管理。

随后,XX期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行事,将焦某某的资金挪作他用,未经焦某某授权进行高频期货交易,并将焦某某账户内的委托理财资金划转。到自己的账户进行非法交易,导致焦某某理财存款资金全部损失。

期货公司辩称损失是期货交易造成的

期货公司签字代表刘某某,后期纠纷解决过程中涉及的业务部门负责人表示,焦某之间建立期货经纪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某某和XX期货公司,焦某某要求刘某某承担投资风险。焦某某及其家人作为金融投资者,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经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

焦某某提交的借条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焦某某家人带人去XX期货公司找刘某某,胁迫刘某某查询期货账户金额信息,并强迫刘某某按其口述内容写欠条和还款计划,否则焦某某将告上法庭证监会等部门,刘某不得离任。为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客户的正常交易,为了维护XX期货公司的声誉,刘某某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被迫写了借条,极度恐惧和恐慌。欠条并非刘某某的真实意思,欠条内容与焦某某期货交易亏损无关。刘某某被逼签借条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没有证据证明焦某某提起诉讼并声称应承担未提供证据的后果的事实。刘某某未向焦某某承诺任何利益,违反规定,不接受焦某某的全权委托。不应该负责。

XX期货公司辩称,焦某某的损失系期货交易所致,与XX期货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焦某某、某某期货公司提交的《期货经纪合同》及附件、存款收据、交易结算文件、交易所出具的交易记录、期货监控中心调取的交易记录、焦某某的银行账户流向,证据可以证明焦某某的资金进入其期货保证金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最终因期货交易遭受损失。

焦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代客户进行财务管理。假设刘某某承诺焦某某代客户管理财务,该承诺已超出XX期货公司的授权范围,焦某某没有理由相信XX期货公司有该授权,这既不是XX期货公司的官方行为。它也不符合表见机构的相关规定。即使刘某作为某某期货公司的负责人代表客户进行理财,但按照法律规定,焦某也应该知道,这种行为是某某期货公司明令禁止的,刘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他的权限,其代表行为不正确,对XX期货公司生效,不构成XX期货公司的法人行为。 XX期货公司没有过错,与焦某某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决认为,在焦某某不主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无需审查。是XX期货公司负责人的过错期货爆仓家破人亡,不一定认定为XX期货公司的管理过错。

一审判决: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所有索赔均被驳回

一审判决认为,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承诺让焦某某受益,因焦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XX期货公司在焦某某开立期货账户时,其明确告知焦某某,任何有关损益的承诺都是不可能或没有根据的,焦某某还表示,其在任何时期内从未收到期货经纪公司任何代表或工作人员的此类承诺,故此主张焦XX不接受。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私自在焦某某账户内进行期货交易,因焦某某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故不予受理。关于XX期货公司是否将焦某某的期货资金挪作他用,XX期货公司已经提交了交易明细,焦某某没有说明他支付给XX期货公司的哪些资金没有进入自己的账户,也没有指出是哪些其账户资金被XX期货公司挪用。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受理。基于上述认定,法院驳回了焦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波三折,被送回重审后大逆转

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高等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裁定书称:焦某某在本案一审审理中未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 ,人为地延长了本案的审理时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流失。巨大的浪费。因此,发回再审后,无论审判结果如何,所有案件受理费均由焦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在发回重审后认为期货爆仓家破人亡,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是否存在委托理财

焦某某与XX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是双方的真实体现。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焦某某主张其与XX期货公司存在委托理财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二、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一、关于焦某某声称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为客户牟利的担保问题。 2013年8月15日,刘某某任XX期货公司营业部部长。为应对焦某某期货交易亏损,他以债务人身份向焦某某的代理人开具借条和还款计划。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前加入XX期货公司,是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曾担任涉及合同执行及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时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刘某某表示,自己开出借条和还款计划是受胁迫,但其所称的胁迫原因是委托人表示要起诉证监会等部门,限制刘某某离任。即使有原因,也不会有。构成对刘某某的胁迫。此外,借条和还款计划中记载的金额是否准确,不足以支持刘某被胁迫的事实。

根据刘某某出具的借条和还款计划,结合刘某某的就业情况,焦某声称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前及履约过程中向其承诺。利润保本,在XX期货公司、刘某某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刘某某未向焦某某保证利润的案件中,本院受理焦某某的诉讼请求,认定XX期货公司在该处工作。是违反期货交易人员为客户保证利润的行为。

二、关于焦某某称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客户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账交易、挪用客户存款的指控。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代客户理财、接受全权委托、混码交易、挪用客户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接受。

三、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

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存在向焦某某保证盈利的期货交易违规行为。焦某某签署的《客户须知》第一条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得向客户提供利润保证,不得同意与客户分担利益或风险。客户应明确说明任何关于期货交易的损益承诺是不可能或没有根据的,并声明在任何时期内从未收到期货经纪公司任何代表或工作人员的承诺。据此,工作人员在《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前或期货交易过程中向焦某作出了盈利保证。该行为不仅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违反了XX期货公司的明确要求,属于未经授权的代理机构。行为或无权行为,刘某某在处理焦某某期货交易亏损时,还明确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借条和还款计划。焦某某知悉上述事实,并通过签署《致客户须知》向XX期货公司声明,其在任何期间均未收到期货经纪公司任何代表或工作人员的承诺,XX期货公司为他。工作人员不知道该利润担保的行为,焦某某没有充分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表或代表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利润担保。综上所述,XX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为焦某某提供利润担保的行为不属于职业行为。

四、XX期货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X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负有选拔和管理职责,应当监督其严格遵守期货交易法规、行业规则和合同约定,采用多种方式监督其不得向客户提供利润保证。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前加入XX期货公司。彼为该合同的授权签字代表,并担任涉及合同执行及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刘某某在《期货经纪合同》签订前及履约过程中向焦某某承诺盈利保本,这是焦某某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委托XX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的重要原因最终,他的投资损失为8 350 461.12元,而XX期货公司因期货经纪收取手续费2 323 381元。 XX期货公司未能充分履行选拔和监督人员特别是营业部负责人的职责,给焦某某造成了一定的投资损失。赔偿责任。焦某某在XX期货公司通过《客户须知》明确表示禁止利润担保并要求其声明未取得该等利润担保时,焦某某仍盲目相信工作人员提供的利润保证,并向XX期货公司作出虚假陈述。保证。而且,在期货交易期间,他对XX期货公司出具的交易结算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焦某某的投资损失显然有过错。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以XX期货公司和焦某某的过错为由,以XX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为代价,判决XX期货公司赔偿焦某某投资损失的20%。公司。 ,即1670092.22元。支持焦某某主张的合理部分,驳回其余部分。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后续情况。

期货和衍生品法律提示

2022 年 8 月 1 日起生效的《期货和衍生品法》条例:

第六十条第九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端正,具备从事期货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期货交易。

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期货经营活动中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其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八条禁止期货交易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保证其资产本金不会丢失或获得最低回报承诺;

(二)同意交易者分享利益和风险;

(三)受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交易者进行交易;

(五)使用虚假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交易回报;

(七)未下交易员交易指令到达期货交易场所;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九)未按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移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